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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立法精神和实质内涵)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及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意义是什么?

安全生产法》加强了我国安全生产的法制建设,对生产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边肖在此整理了《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意义,供大家参考。希望大家在阅读过程中有所收获!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意义安全生产法对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

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安全生产法》的实施将有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中的地位、任务和责任。只要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地方人民政府真正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稳定、安全生产与发展的关系,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就能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

《安全生产法》的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依法行政。《安全生产法》规定,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执法主体,依照本法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同时规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相关专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这就明确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的关系,有利于综合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法》的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经营的必备条件、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配备、生产经营现场的安全管理以及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严格明确的规定。这对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法》的实施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直接关系到安全生产的实现。《安全生产法》不仅赋予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还明确规定了其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如果员工能够认真履行这些义务,逐步提高自身的安全素质,就会加强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及时有效地避免和消除大量事故隐患,从而掌握安全生产的主动权。

《安全生产法》的实施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打击不力,是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之一。《安全生产法》对近年来的主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其范围和力度为空 before。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只有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原则,秉公执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才能形成浓厚的法制氛围,震慑犯罪分子,实现文明生产和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安全生产法》总则第一条开宗明义,其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可见,安全生产有五个立法目的。

1、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格局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管理、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广泛参与"。

一是明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职责和作用,具体体现在第一章“总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规定中。为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为公开公正执法提供了依据。

二是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法》对各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中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安全投入、安全建设项目和安全设施、从业人员的个人防护等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生产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严格明确的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负责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是明确工会、村民委员会、从业人员和新闻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协助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查处安全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工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新闻媒体和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的权利和义务,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范围扩大到全社会,延伸到城市街道和农村,形成了全社会广泛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格局。

四是明确了服务于安全生产的中介组织,包括安全技术服务、科研、教育、文化、咨询、设计、评价、检测、检验等,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其职责、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了逐一界定。

2.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讲我们分析了建国50年来伤亡事故的变化。不难得出结论,在任何一个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完善安全法制的时期,伤亡事故都得到有效控制。相反,事故反弹,伤亡增加。因此,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3、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法》的实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关注和保障人民的生命权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人既是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生产安全事故的受害者或责任者。《安全生产法》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赋予各种法律主体必要的权利,规定其应尽的义务。这就要求各级政府特别是各生产经营单位的领导和负责人,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人的价值,关注安全,关爱生命。

4.促进经济发展。

安全和生产是孪生兄弟,既矛盾又统一。没有生产,如何谈安全;没有安全,生产怎么继续?再者,就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而言,不仅生产经营单位的人的生命财产损失是事故,生产经营活动暂时或者永久停止也是事故。从这个意义上说,安全生产管理不仅要保证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而且要把生产的持续、稳定、健康、有序运行作为根本任务和目的。从而促进经济发展。

5、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制裁。

《安全生产法》没有直接指出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立法目的之一,但其他一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立法目的之一。从法律的功能来看,公平正义是造法的基本原则。为了保护守法者的利益,必须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让违法成本远远高于守法成本,让守法者得到公正,让违法者受到教育。从《安全生产法》本身来看,第六章法律责任等相关规定都体现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制裁。因此,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然是其立法的目的之一。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危险因素较大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3.国家对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和参加抢险救灾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06年3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5、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

6.《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8.《安全生产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

9、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10、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12、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制定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1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的人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4.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合法权益。

15、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确保安全生产。

16、对于生产安全事故,国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7.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操作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1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投资者予以保证,并对因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而造成的后果负责。

19、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专业标准,接受生产经营单位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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